2021年9月29日下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开宣判了上诉人王某与开心麻花公司等六被上诉人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
法官提示
近年来,影视作品版权纠纷逐渐增多,一部作品是否构成对另一部作品抄袭逐渐成为社会公众较为关注的问题。无论是影视作品的出品方,还是文字作品或剧本的作者,都应当提高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对出品方来说,首先,对于有权利来源的作品,应当从合法渠道获取授权,保证授权链条的完整。其次,在影视作品最终上映之前,可以通过适当的版权保护措施来避免作品非法流出,从而影响其权利。
对于文字作品或者剧本的权利人来说,首先,虽然其著作权相关权利自创作完成之日起即取得,但实际维权的时候需要相应的证明材料,故权利人可以通过公开署名发表或者进行著作权登记等形式保护其权利。其次,在为其作品寻找合作项目的过程中,权利人应当注意留痕,也就是保留接触证明,以便维权的时候证据链条完整,有利于对相关事实的法律还原。